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房仲詐仲介服務費 判刑4月


2018-12-09 16:48〔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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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房仲仲介買賣1間屋價1660萬元的房屋時,利用買方與屋主無法直接面談,需由房仲人員轉告資訊不透明優勢,向邱姓買家騙稱賣家不想出賣方仲介服務費,要求邱男把屋價1%的買方仲介服務費,約166000元,提高為2%即332000元,邱男察覺受騙而未給多增加的服務費並提告,不料,林男卻當庭意有所指地說:「我從事仲介8年,人家口中所謂的奧客,我也遇到不少,但這個狀況我倒是第一次遇到!」新北地院合議庭斥責他犯罪手段惡劣、犯後無悔意,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4個月。

檢警調查,20155月間,麥姓賣家委託林男同公司的另名房仲賣房,約定售出底價1600萬元,賣方仲介費4%;隔月4日,邱男請林男代與賣方進行斡旋,允諾支付屋價1%的買方仲介服務費。

據了解,隔日議價時,邱男開價1680萬元,林男卻以賣方未支付仲介服務費為由,希望買方仲介服務費能提高至2%,遭拒絕後,雙方再以1660萬元達成共識,外加2%服務費共332000元,換算起來,邱男得多出166000元仲介費,同年7月,邱男發現賣家有出錢後,仍有給付屋價及1%服務費,不願給增加的服務費並提告。

林男不諱言,有向邱男說賣方不想出服務費,但辯稱,邱男原設定的買價為1680萬元再加1%服務費,總額16968000元,後來他去談到1660萬加上2%服務費,共16962000元,比原價格便宜,也在邱男內心所設1700萬元預算範圍內,他依法收取仲介服務費,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合議庭不採信認為林男就是利用詐術,使邱男同意多支付1%仲介服務費,犯罪手段惡劣,徒增社會大眾對不動產經紀從業人員不信任,且其公司竟還對邱男聲請支付命令,造成邱男訟累,林男犯後更說:「我從事仲介8年,人家口中所謂的奧客我也遇到不少,但這個狀況我倒是第一次遇到」,犯後無悔意,又有竊盜記錄,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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