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三版主參加中壢某仲介公司的早會活動,進行一個小時的法務實戰分享課程,小小的會議室擠了三、四十人,在一個半小時內釐清了幾個仲介執行業務的重要觀念,算是達成此行任務。
每一次的分享讓我累積更多經驗,透過互動更了解前線業務的問題,對於處理爭議或訴訟佈局都有幫助;在場與會先進有討論到現況交屋的問題,剛好兩天前也有人問我這個問題,以下就「現況交屋與賣方免責」的議題,整理如下:
現況交屋的約定仍然常見於買賣契約的約定記載,所謂「現況」可能指的是:
🔼情況一:屋內設備或傢俱現存情形,
🔼情況二:房屋本身的狀況有何瑕疵。
如果是針對🔼「情況一」的現況交屋,則意思是簽約時就屋內設備或傢俱全數交付給買方,賣方不能搬(拆)走屋內設備或抽換。
如果是針對🔼「情況二」的現況交屋:
1.意思是以簽約時雙方所認知的現況進行交屋;如果簽約時房屋就有瑕疵,買方就必須承受,賣方就此不負任何責任。相對地,如果現況是沒有任何瑕疵,那麼雙方所認知的現況就是「沒有瑕疵的現況」,倘若買方交屋後發現有任何瑕疵,賣方都要負責。
2.目前出現的爭議在於,賣方或仲介以為約定「現況交屋」就是賣方可以不用負責;如果現況確實存在有若干瑕疵,☑賣方也謹能就買方所認知的瑕疵部分不用負責而已,更不用說在完全沒提到任何瑕疵之下,買方所認知到的是沒有瑕疵的現況,日後有任何瑕疵被發現,賣方都必須要負責。
3.現況交屋≠賣方免責。☑賣方能否免責的關鍵在於契約有無明確約定,當仲介要約定賣方日後就屋況全面免責時,建議要審慎考慮清楚:賣方免責≠仲介免責;而且,賣方免責的範圍,是指滲漏水部分還是全部屋況?很多買方不知道這個約定產生的後座力有多大,等到買方發現屋況有瑕疵時,賣方已經退場,只剩仲介單獨面對買方的主張, 對仲介而言未免太孤單。
4.買賣契約約定賣方不負擔屋況瑕疵責任的建議寫法:☑賣方願意折讓〇萬元,以〇萬元成交,買方並同意賣方就本標的物 [滲漏水 / 全部] 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服務專線:0921-8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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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出處 ☛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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