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買方透過某仲介向賣方買屋,在交屋前夕,買方發現客廳牆壁有疑似水痕,經過仔細檢查,確認有漏水現象。然而鄰居屋主認為本身房屋才裝修完成,漏水不可能是自己的因素,因此拒絕由自己浴室進行修繕。買方諮詢律師後,決定提出瑕疵擔保的主張,請求賣方減少價金5%。
訴訟開始進行後,買方發現訴訟程序比預期還要繁瑣,而且,就算官司打贏,漏水也沒修好,於是與版主討論。我們也來檢討一下,這樣的處理是否有精進之處?
首先,買方在交屋前夕,發現房屋漏水,
有些買方都是會要求賣方要修繕完成才願意進行最後交屋。然而,雙方若針對漏水有無及修繕工法存在落差,則常發生雙方僵持不下而延宕交屋時間。最後買方以戰逼和,以訴訟要求修繕完成並賠償,相當常見。買方在法院的主張,無非是主張瑕疵擔保,然而,瑕疵擔保的權利是交屋(民法規定:危險負擔)以後才發生(學說上稱為擔保說),此時,買方都還沒完成交屋,要主張瑕疵擔保恐怕就會有問題。
在訴訟實務上,也有很多法院判決並不堅持交屋以後才能主張瑕疵擔保(學說上稱為履行說),但是,在交屋前夕提起訴訟是妥當的嗎?過去,曾經遇到類似買方,因為修繕方式的堅持而提起訴訟,結果官司經歷一年多,此時的買方已經開始繳貸款,但是房屋仍在賣方占有中,對於買方而言,其實相當不利。
在本案,買方訴請減少價金,會有幾個問題:
🔼還沒交屋,是否能主張?萬一法院認為應該採取擔保說,那官司就輸了。
🔼減少價金必須要經過二次鑑定,一次是漏水有無的鑑定,一次房屋價值減損的鑑價。
買方是原告,必須先行墊付鑑定費用,雖然買方勝訴是可以請求賣方清償,但這對買方來說是可觀成本。
🔼縱使官司贏了,賣方也如數支付判決的金額,那買方取得的是漏水的房子,針對漏水修繕,要在另訴向樓上屋主主張,再增加一次的訴訟成本。
過去版主處理漏水瑕疵的協調不知凡幾,
我們只能建議買方存異求同,☑先行與賣方交屋,至少先取得房屋得以自用或出租,針對修繕可能的金額先暫時由第三人(可能是仲介或專戶)進行保管,待雙方有共識或訴訟確定後,在依其結果處理保留的款項。
最後,建議各位在思考訴訟的策略時,一定要評估各種狀況,例如:訴訟請求是否有堅強的法律或契約依據,要如何因應對方的答辯,勝訴之後能否執行,執行之後會不會有實益,以及如何在自己最少損失之下進行訴訟等等。打官司絕對不是橫衝直撞,而是必須清楚目標、擬定退路、迂迴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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