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版主藉此新聞案例討論房客的失火責任:
房客對於承租的房屋有保管的責任,以避免房屋發生毀損或滅失,否則房客是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房客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善盡保管房屋的責任。所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屬於民法上最高等級的注意程度;但是,民法另外針對房屋失火特別規定如下:
🔼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房客對於因失火所造成的房屋毀損滅失,僅因重大過失而負責,這是民法對於房屋因失火而毀損滅失時,特別減輕房客的注意義務。舉例來說,房客在房屋裡面生火、烤肉、或在床上吸菸導致火災,一般認為房客的行為有重大過失,如果因此導致房屋燒毀,房客就必須負責。
民法對於因房屋失火所造成的毀損滅失, 侷限在房客有重大過失才要負責;但是此民法規定並非屬於強制規定,當事人可以在租約上就房客失火責任事先約定,以提高房客的注意義務。
🔼因此,房東可以在租約上載明:☑「房客或同居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避免房屋發生因失火而致毀損或滅失」;如此就可以降低房屋失火發生損害而索賠無門的窘境。
電視機起火導致房屋燒毀,房客對此火災發生原因有重大過失嗎?因房客並非商品製造者,即便商品有瑕疵,房客也無法知悉,房客對於商品本身的瑕疵是不會被認為有重大過失的。那為何本案例房客被法院判賠呢?☑原因在於房客被房東告上法院後,未曾出庭答辯,此時房東可以向法院要求「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即針對有出席一方的陳述而為判決,通常就會判缺席一方敗訴。
因此,被他人提告之後,一定要詢問專業人士,妥善規劃應對要領,積極爭取訴訟上的權利,逃避反而會讓翻盤機會喪失(如同案例中的房客),積極應戰才有機會挽回頹勢。
服務專線:0921-8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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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出處 ☛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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