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買賣契約的保證條款

有一個買方買的房屋是傾斜屋,當買方提出瑕疵擔保的請求時,賣方主張買方早就知悉屋況有傾斜,因此喪失瑕疵擔保主張的權利;可是,沒想到契約裡有約定:「出賣人保證買賣標的物絕非傾斜屋」
    
    有很多仲介提供的買賣契約,對於屋況的部分常出現出賣人的保證條款,例如:
1. 出賣人保證絕無一屋二賣,房屋遭他人占用或土地遭他人占用。
2. 出賣人保證房屋周邊無土地阻礙通行。
3. 出賣人保證絕對不是海砂屋、輻射屋或傾斜屋。
4. 出賣人保證房屋絕非凶宅。
5. 出賣人保證房屋在持有期間絕對沒有發生兇殺他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

    原則上,出賣人對於出售的房屋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買受人有重大過失而不知道瑕疵的存在時,出賣人是可以不用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對於因欠缺一般人通常注意義務的買方,便喪失向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不過,如果出賣人「保證」房屋沒瑕疵,那麼即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出賣人都必須要負責,也就是說,出賣人保證以後,買受人可以全盤採信,不用再積極了解屋況

    在上述案例,買受人如果有重大過失,原則上出賣人是不用負責的;☑可是,囿於出賣人已經「保證」非傾斜屋,則買受人嗣後主張房屋有傾斜時,出賣人就必須負責。這對於出賣人來說,相當不利

    ☑買賣契約的保證條款越多,對於買受人確實有利;但是,對出賣人而言,如果未能確實掌握屋況而保證,或者未深入了解契約內容而任意簽署,則可能是災難的開端。因此,請各位屋主務必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對於自身都不熟悉的屋況是否給予保證,要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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