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 星期二

包含違建的買賣,該注意甚麼?

 違章建築在不動產買賣中司空見慣,違建可以增加使用空間,花費也較少,加上政府查緝不力,民代關說阻止違建拆除,在在都助長了違建存在的歪風。雖然大部分違建不會被拆,但畢竟不在建物權狀登記範圍內, 終究屬於非法使用,在法律上評價就是不同。

    違建的風險,在交屋之後即移轉至買方 (也就是民法規定的危險負擔),因此,買方買到違建,必須承擔交屋後的拆除風險;這包括兩個層面:🔼第一、違建被舉報之後, 地方政府要求拆除;🔼第二、違建被其他鄰居透過法院請求拆除。今日,我們來討論, 當不動產包含違章建築時,買、賣雙方以及仲介應該注意哪些?

對買方來說,應該注意

1. 買方買房時,一定要以「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房屋現況,現況與成果圖不符的部分,就是違建。最常見就是陽台(露臺)外推、頂樓加蓋或施作夾層。常見仲介在介紹時,以「加建、增建或改建」的字眼,讓買方失去戒心;但是這些名詞,基本上都是違建的同義詞,買方在看屋時,應該要以謄本記載為主。

2. 有些買賣契約會約定:違建在簽約之前, 如果有被報拆或遭其他鄰居抗議時,必須誠實告知,否則日後買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在簽約後如果有被報拆或檢舉時,應該負起減價或賠償的責任。買方在簽約時,一定要仔細端詳這些約定,因為契約這樣約定,買方就不能主張解除契約;但很多買方在違建被拆除之後,便無法達到原本的使用目的,回歸到契約上的約定,又設定只能主張減價,買方不可不知。

3. 如果買方擔心賣方有所隱瞞,那麼,☑應該在買賣契約上特別約定「賣方保證持有期間絕無被檢舉或報拆,否則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相信賣方在信誓旦旦表示違建沒有疑慮時,應該沒有理由不敢承諾買方這樣的要求。

對賣方來說,應該注意

1. 有很多賣方對於房屋是否有違建一無所知,委託仲介銷售時,在現況說明書上勾選沒有違建,仲介又沒有仔細調查,等到買方交屋之後,發現室內空間並非全屬權狀上「主建物」的範圍,而遭到買方主張瑕疵擔保,甚至是損害賠償。因此,自己對屋況要有基本了解,委託仲介要特別注意小心, 仲介的粗心可是會讓賣方蒙受相當損失。

2. 交屋之後,違建被拆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固無疑問;但是買方購買的房屋範圍包含違建,如果違建發生滲漏水或其他瑕疵,則回歸民法的約定,賣方還是要付擔瑕疵擔保責任。

3. 民法約定,贈與物如果有瑕疵,贈與人是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因此很多賣方在簽約時特別約定,違建部分屬於附贈範圍, 在實務上最常見的是契約上約定「頂加屬於附贈」。但是,如果從買賣價金去推算,成交價明顯高於沒有頂加的物件,那這樣約定是沒有辦法發揮作用的,賣方還是要負責。

4. 因此,☑賣方如果要免除責任,就必須在買賣契約書上約定,賣方就違建部分不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對仲介來說,應該注意

1. 善盡調查以及告知的義務,是仲介的天職。違建範圍務必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清楚;切記,現況說明書是賣方就其有限或粗淺經驗的告知,並不完全正確。☑很多仲介還是習慣以現況說明書來充作自己調查的結果,完全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這除了有六萬元罰鍰的風險外,萬一有爭議上了法院, 法官要認定仲介未盡調查責任就更易如反掌。

2. 過去版主一向不建議仲介主動為賣方設想,在買賣契約書上約定任何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不過在違建部分,當仲介充分告知買方違建的範圍之後,引導買方同意放棄瑕疵擔保權利,倒是合理可行。畢竟☑違建的施工及建材本來就比建物本身來的簡略或次級,要求賣方就違建部分負擔一樣的責任,版主是認為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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