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仲介向買方介紹收租物件,買方下了斡旋之後,發現仲介提供的產權資料影本中,
有關房屋是否有傾斜龜裂,屋主勾「是」,
隨即向仲介反映,要求指明龜裂傾斜的位置以及瑕疵處理方式。於是仲介向買方回報屋主已經更改勾選為「否」,房子沒有瑕疵問題;而且,屋主已經簽名同意出售,所以買賣已經成交,買方必須出面簽約,否則將要沒收10萬元定金,另外還要付2%服務報酬。
版主分析如下:
A.房子的現況是事實問題,不是法律或合約的問題。當屋主告知屋況,填具「現況說明書」後,仲介必須再為調查確認,並將調查的結果做成「不動產說明書」,請屋主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之後,才可以開始刊登廣告銷售。
因此,☑仲介接到委託的正確步驟是:委託(屋主填妥現況說明書)→仲介調查(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屋主簽名經紀人簽章→開始公開銷售、刊登廣告以及帶看買方。
B.屋主對屋況的告知可能不全然正確,但是仲介向買方收取報酬,對於就屋況的調查,
除了參照屋主的現況說明書外,最主要是自身的專業與經驗,這也就是仲介對買方要負擔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緣由。因此,全盤接受屋主告知的事項,對於仲介而言有很大風險,等同仲介對屋主的告知內容進行全面背書。
C.尤其是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上路之後,各品牌的現況說明書也隨之進行調整,會讓很多仲介以為屋況的告知義務就是屋主的責任,仲介只是負責完成議價居間工作而已。
其實,那是各加盟總部設計制式契約時,體貼加盟店的作法,並不是為了移轉加盟店的調查責任給屋主(在我看來,根本就是「愛之適足以害之」)。
因此,☑現況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即便仲介調查的結果與現況說明書內容並無二致,在形式上,仲介仍然必須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讓屋主簽名,並經過經紀人簽章。
D.很多仲介直接把現況說明書當作調查的結果,但是,☑目前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已經有規定,不可以約定將現況說明書代替不動產說明書。因此,如果仲介便宜行事,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將有被處至少六萬元罰鍰的風險。在本案,仲介應該沒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而僅是以現況說明書充數。
E.有關房屋是否有龜裂或傾斜的瑕疵,仲介應該自行調查清楚並做成書面,並非單純以文書作業進行。在此面臨的另一問題是,房子目前在房客占有使用之中,因此,調查屋況會有困難;☑然而,這個難題並不能因此免除仲介調查的義務,仲介還是必須想辦法盡可能探訪各個房客去調查房屋的現況,並將結果記載在不動產說明書上。
F.買方的斡旋經過屋主簽認,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另外也必須支付服務報酬給仲介,如果買方對屋況有疑慮,就必須立即要求就屋況進行仔細檢查,及時踩煞車以免損失擴大;
另外,從仲介角度而言,如果屋況確實沒有問題,那就應該主動進行帶看,以釐清買方的疑慮;至於不動產說明書部分,也要積極補救。
服務專線:0921-8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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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出處 ☛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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