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從一張「沒訂」的發票談起~~

仲介開立一張品名為「沒訂」的統一發票給買方,這其中透露了哪些訊息?值得我們推敲再三。

🔼案  例🔽
    
    五年前,買方透過仲介公司提出承購房屋的斡旋並支付二萬元的斡旋金,經過仲介的努力,屋主同意出售而成交。但是買方旋即表示反悔不想履約,於是仲介協調買方放棄購買,仲介並開立統一發票由買方收執,品名為「沒訂」,金額為二萬元。
    
    過了將近五年,買方突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仲介公司返還二萬元並支付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的利息。

    這五年期間,仲介公司的經營權已經轉手,現在的經營團隊完全無人知悉當時買方不買的原委,所幸還能找到發票影本(買方有簽收)以及斡旋單據(賣方有簽名)。

🔼解  析🔽

1⃣
    買方交給仲介作為承購房屋的斡旋金,性質上為買方所有,仲介是為買方所保管。

    在仲介的斡旋之下,賣方隨時有可能同意出售,因此,斡旋金必須是現金即期支票或本票,千萬不要開立「遠期」支票或本票;而且票據的受款人必須是賣方(或者空白),絕非以仲介為受款人。

2⃣
    如果屋主接受買方承購的條件,仲介會請賣方在斡旋單上簽名確認,此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斡旋金轉為定金,並且定金應由賣方收受。但是仲介通常會在委託契約書或斡旋單上預先約定,賣方同意仲介有權代理賣方收受定金。

    因此,當屋主同意出售時,代表仲介原本為買方保管的斡旋金,在成交之後,仲介轉為代理屋主收受並保管,此時是為定金。

3⃣
    買方嗣後表示不買,即屬違約,仲介應該:

🔘協調買方出具書面聲明放棄購買,有關定金如何處置並應一併約定清楚;或者🔘買方拒不出面,書面無法完成,則由仲介協助賣方「以賣方的名義」寄發催告以及解約的存證信函,以完備解除買賣契約的程序,後續賣方才能再賣給其他人,不致形成一屋二賣。

    如果賣方急於賣給第三人,上述程序仍然不能省略,但是可以將催告及解約函合而為一,在催告函附加解約的意思表示,範例:「請買方於函到七日內出面完成書面買賣契約簽訂,逾期則本函視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另通知」

4⃣
    完成上述程序後,定金是由賣方沒收,並非由仲介收取,因此,仲介不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方

    委託書有約定,賣方應該就沒收的定金半數作為服務報酬支付給仲介;仲介在收取此服務報酬後,開立統一發票的對象是賣方。因此,仲介在買方違約時,收取的任何報酬並非買方所支付,開立發票的對象不是買方。

5⃣
    在買賣契約成立前提之下,買方嗣後不買,雖然放棄了定金,但是並無礙於仲介可以向買方請求服務報酬的權利。

    只不過,此時仲介要主張買方給付服務報酬,幾乎都要透過多次協商或訴訟才能獲得,較耗費時間,必須考慮時間以及訴訟成本是否划算。

註:出處 ☛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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