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姓女子月前出售名下位在新北市土城區一棟房屋,買方只付了一成訂金及頭款,就假藉辦銀貸名義取走房屋權狀,擅將房屋過戶,並將房子設定給地下錢莊貸款1440萬元,曾女因而向檢警控告對方詐騙,大同警分局受理查辦,買方另因以同樣手法在北市大安區購屋被告詐騙,並發現買方是由金主、土地代書及假買主多人組成,懷疑是組織性騙局,正擴大偵查中。
警方表示,這個由陳姓男子為首的購屋集團,名下有一間國際興業公司開設在北市大同區,同一個地址另設有一家土地代書事務所,但警方並未查到代書事務所的營業登記。此外,陳姓男子還在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另設有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不過,陳某處理房屋買賣簽約,都是在大同區公司進行。
家住新北市土土城區的曾姓女子,與丈夫努力多年,繳清名下房屋貸款後,月前另購新宅,因此,有意出售原本居住的舊宅,並在591租屋網上刊登廣告,結果被陳某集團看見選為目標。
106年8月間,一對自稱夫妻的簡姓、趙姓男女,打電話給曾女約定到土城看屋,買方假裝討價還價,至106年9月26日,簡、趙同意以1500萬元購下曾女房屋,曾女對此價格相當滿意,隔兩天,簡、趙透過一名自稱姓郭的土地代書,交付10萬元訂金,並在一星期後,相約在陳某大同區公司訂約,並當面交付140萬元頭期款給曾女。
曾女是首次賣屋,缺乏經驗,買方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訂定尾款是在107年1月15日才要付清,曾女不查買方故意將付款期限拖延3個半月,就在合約上簽名。並且,簽約當時,郭姓土地代書以辦理銀行貸款為由,需曾女提供房屋所有權狀,曾女不疑有它交出權狀、印鑑。
不料,到了10月12日,曾女在土城家中,突然有聲稱是某地下融資公司人員,要來查看屋況,曾女質疑對方,錢莊人員表示陳某以曾女房子向其錢莊設定貸款,錢莊核貸前派人確定屋況,曾女一聽大驚,前往地政事務所查證,發現房屋在10月5日簽約當天,就立刻就被過戶到陳某名下。並且地下錢莊派員查房後,陳某等人就在10月17日將房子設定給錢莊貸款1440萬元,但曾女並未收後續屋款。
曾女找來律師陪同前往陳某公司理論,陳某等人藉詞拖延,還聲稱尾款交付期限未到,公司毋須提前清償,曾女因此憤而具狀向士林地檢署控告陳某等人涉嫌詐欺,士檢於是將全案發交至大同分局偵查隊查辦。
警方受理調查,又發現陳某等人另在北市大安區,向一名林姓屋主購買一間價值2300萬元的房屋,在付出一成的訂金及頭期款後,就將房屋私下過戶到陳某名下,幸林某較有經驗,每天都在檢查房屋權狀有無被過戶,結果當房子被過戶,林某立即查覺,隨趕往陳某公司理論,並向轄區大同分局及士檢提告,同由大同分局偵查隊負責查辦。
警方依法傳喚陳某等人前來受詢,但陳某一度藉言身體不適請假,警方嚴詞要求陳某到案,深入追查陳某等人是否涉及組織性行騙。
分享自:中時
白法務分享
有一天,某位代書介紹一位屋主讓我認識,他將他簽的買賣契約書提供給我,要我幫忙審視是否有保障賣方的約定;因為賣方在簽約時,收到簽約款以後,就已經權狀正本以及印鑑證明交給代書,但是買方卻無法聯絡;看完契約內容之後,版主無法相信竟然有類似巫婆毒蘋果的惡毒合約,賣方等於是以頭期款當作總價而把房子賣掉,於是請代書轉知賣方立刻去調閱最新謄本,確認房屋是否還沒過戶,並進一步阻止過戶。
當下看完買賣合約後,版主的建議是,只要房子還沒被過戶,則不惜違約也要讓買賣流程暫停。但不幸的是,房屋在簽約隔天即已過戶,且另外又設定了高額的抵押權。合約上還約定買方可以在過戶後再付尾款,如果買方沒錢付還可以給予寬限;儘管這樣的內容完全無法想像,但是重點在於賣方竟然簽署等同賣身的不平等合約。而最近有媒體披露這個案子了(請參連結)~~中時
版主認為,即便有透過仲介,契約權利也要自己掌握,更何況是沒有仲介把關的買賣交易呢?
因此,版主要建議,未透過仲介的買賣,把關自身權利的做法如下:
1⃣
絕對不要相信千載難逢的超額利潤會降臨自己,這會讓自己失去理智,無法作出正確且合理的判斷。
2⃣
簽約以前先取得買賣契約書,仔細審閱內容,不要期待對方會主動把攸關您關鍵權利的約定全盤托出。
3⃣
如果自己看不懂契約內容(有很多人存在文字障礙),一定要請專業人士幫忙,絕對不能相信對方片面的解釋內容。
4⃣
簽約時,代書如果是對方所指定,那可能要請人陪同簽約甚至自己也要指定其他代書來協助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事宜。
5⃣
履約保證制度要承作,就能避免絕大部分的詐騙(但永遠不可能是全部)。
6⃣
簽約過程所簽署的文件內容都要看清楚,務必小心有夾帶偷渡的伎倆,絕不能只當個簽名機器人。
很多人買賣房屋的注意力遠遠不及上街買菜,那種貨比三家、討價還價的積極態度完全消失不見,任人宰割的程度,實在無法想像,也因此出現很多可趁之機。買賣交易、委託仲介前,先行審閱契約內容,或者多吸收法務園地分享的文章,相信必能有所助益。
註:出處 ☛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
服務專線:0921-801-827
Line ID :092180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