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三讀 盼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制度
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即時報導
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同時健全租賃市場發展,由內政部擬具的租賃專法中,涵蓋強化保障租賃關係、提供出租人租稅優惠、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制度、增加免費租賃糾紛處理管道與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協助租賃事務等五大修法方向。
為鼓勵房東將房資提供給專業代管業者,條文中明定,若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其住宅委託代管業者或出租給代管業者轉租,且契約規定供居住使用超過一年者,可享有一定租稅優惠。
條文指出,若是出租期間每月租金不超過6000元者,免納綜所稅;若是每月租金在6000元至兩萬元者,所得稅免稅範圍則以租金收入的53%來計算;若租金收入超過兩萬元,則不適用此租稅優惠。
另外,符合條文中規定之租賃住宅,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給予適當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徵優惠,並報財政部備查,而此項優惠年限為五年,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以一次為限。
條文中另外訂定,租屋押金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之租金總額,並規定出租人應在契約消滅,且承租人返還租賃契約債務時,返還押金。
此外,條文中也訂定,經媒體刊登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違反者將由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
條文明定,本條例將自公布後六個月開始上路,而在條例施行前,便已從事相關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兩年,兩年後未依規定領取新證者,則不得繼續營業。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內政部租賃專法專區連結:租賃專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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