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育容╱台北報導】
買一間房子動輒數百、上千萬元,往往還得背上20∼30年的貸款,不論選購中古屋或是預售屋、新成屋,買方都必須精打細算,且避免衝動,否則一旦簽約後反悔,就得賠上斡旋金,或房價3%~15%的違約金。
民眾不管是透過仲介或與代銷、建商購屋打交道,都要經過議價與簽約的流程,當中若付出訂金、簽有議價合約或購買契約,一旦反悔不買,就會產生違約金的賠償問題。
以購買中古屋來說,買方若看中喜歡的房子想要議價,除口頭出價之外,可以透過支付「斡旋金」或簽訂「要約書」,向賣方展現購買誠意,房仲亦可據此確立買賣雙方成交的意願。前述兩種議價方式的差別在於:前者通常是支付10萬元的「斡旋金」,後者則以簽訂書面契約的方式來議價。
屋主未同意前可退斡旋
中信房屋新莊副都心加盟店店長林家民表示,支付斡旋金時,房仲會提供1份委託議價的斡旋金合約,記載買方出價金額,並說明若屋主接受出價,此交易即達成協議,斡旋金即轉為購屋訂金。為確保權益,買方應該在斡旋金合約上註記委託房仲議價的期間,建議斡旋期間至多7天。
只要在賣方尚未同意買方的出價之前,買方反悔,即可立刻通知房仲停止斡旋,除電話通知外,還能存取簡訊通知的證明,該筆斡旋金就能全數返回。但若賣方已同意該價格後,買方才反悔,該筆斡旋金就會被視為違約金,賠償給賣方。
僅紅單反悔可拿回訂金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張欣民提醒,「要約書」雖然不需要先支付費用,但屬於不使用現金而以書面契約作為議價約定的證明書,當買方簽完要約書,賣方也同意之後,買方若反悔不買,按法律規定,須賠償該房屋總價的3%作為賠償金。實務上,買方若賴皮,賣方得尋求訴訟求償。
購買預售屋時,若在簽約前支付訂金購買,拿到俗稱的「紅單」,那時買方反悔,可以退回紅單把訂金拿回。但是若已簽約才後悔不買,則需要尋求轉賣,也就是換約,讓接手購買者承接原先的購買條件,一旦換約不成,買方不只得損失訂金,依法還需要賠償房屋總價15%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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