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之案例宣導
案例宣導:
買方至加盟店表示願完全依屋主(與加盟店簽立一般約)售屋條件購買不動產,並附上支票乙紙;然於簽立購屋承諾書 (或要約書)時,卻只願簽名,其他資料均空白,業務員向其索取身份證確認身分時,買方表示放在家裡,無法提供。業務員因急於成交,故未進一步要求。事後店長對於買方購屋之果決頗感懷疑,遂去電銀行照會,發現該支票已被列為拒往。業務員馬上撥打行動電話給買方,卻一直關機,聯絡無著…
注意事項:
一、 買方簽立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俗稱要約書)時,立契約書人欄位務必請其填寫清楚,並確認身分證,尤其是聯絡電話及地址絕對不可遺漏,以俾未來連繫或寄發存證信函之便。
二、 購屋承諾書的使用對象標的是專任約的物件,且買方必須完全接受賣方的購屋條件以及支付定金。賣方如以「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加盟店進行銷售,切勿以購屋承諾書給買方簽認。
三、 買方簽認購屋承諾書並支付定金後,將使買賣契約於焉成立,各店對於購屋承諾書必須嚴格控管,不可任由業務人員隨意取用。
四、 買方如以支票做為斡旋金委託加盟店向賣方進行要約,該張支票至少必須為即期支票(不可為遠期支票),且發票人應以買方本人為宜,若買方使用客票,切記請買方背書。
五、 買賣契約已成交(買方簽立購屋承諾書或賣方於要約書簽認)、或買賣雙方已簽立買賣契約時,如有任一方違約,加盟店應協助另一方進行催告及解約(以該方名義為之,不可用加盟店的名義發函),絕對不可輕忽或置該買賣契約於不顧。
六、 儘管加盟店居於買賣雙方之居間仲介角色,對於買賣雙方之交易安全,切不可置身事外!加盟店務必積極主動處理,否則如果未來發生交易糾紛,姑且不論加盟店於法律上是否有責任,消費者一定會將仲介列為求償對象,屆時處理該買賣糾紛反而曠日廢時,不勝其擾。
結論:
近來都會區不動產行情上漲幅度驚人,引發若干不肖人士企圖藉此巧設陷阱,引誘業務人員上鉤,以形成糾紛、製造索賠機會,進而謀求不當利益。各加盟店之業務人員執行仲介業務時,應謹慎小心,契約內容應掌握清楚,異常狀況應提高警覺,否則加盟店即可能成為不法集團覬覦之俎上肉,引發極大之經營風險!如各加盟店遇有犯罪新手法亦請回報總部法務,我們將適時與各加盟店進行宣導。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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