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證」,依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也就是法院的公證人依公證法作成有關私人間的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的證明書。
二、租賃契約是否須有書面?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租賃契約是契約的一種,只要出租人與承租人關於租賃標的物與租金的意思表示一致,租賃契約就成立了。一般房屋租賃都會簽訂書面契約,一方面是為了保全證據,另方面也有特殊的效力。例如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也就是說,如果租賃物是土地或房屋,卻沒有訂立書面契約,則一年後房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
三、租賃契約是否須經公證?
如上所述,租賃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不是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力。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換言之,只需「當事人約定」即可。然而公證有許多好處,包括避免糾紛、保障權利、省時省力……等。
四、公證對誰有利?
有些人以為,法院公證對房客較不利,其實不盡然如此。固然在房客發生遲延繳交租金或租期屆滿後交還房屋之紛爭時,房東不需要訴訟,就可以請求法院對房客強制執行。然而,經過公證的租約,房客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效力。所以,租約公證對雙方都有好處。
五、如何辦理租約公證?
1.可至鄰近民間公証人事務所或法院公証處購買公証請求書一份。
2.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即房東)、承租人(即房客)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証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証統一號碼及地址、電話。
3.在「請求公証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証」。
4.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之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5.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6.請求書寫好後,辦理收件登記。
7.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証及印章,房東應提出租賃標的物之權利証明及價值証明,以供審核。一般而言,在不動產之租賃契約通常僅提出房屋稅單、契稅單、稅籍証明、土地登記謄本、地價稅單等即可。
8.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授權書及印鑑証明書。
9.實際審查租賃契約書之內容,公証日期即為簽約日期(或租期起算日)。
10.公証人認為必要時,得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11.公証費用: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後,其計算公証費方式係採累退式,即房屋課稅現值及租金總額兩項中之取較高者加上押租金等於總金額,再以該金額為基礎,依公證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計算。
即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此外,法律行為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加收二分之一;須實際體驗者,按所需時間,一小時加收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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